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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公告

南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6-10-20 14:2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博物馆学术管理,完善科研工作制度,提升我馆学术水平与影响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

第二条  南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学术科研机构,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评议全馆科研和学术行为,为馆领导进行有关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我馆学术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我馆各项科研课题的申报、评选和结项审核工作,对我馆承担的重点科研课题进行指导;

(三)评审我馆的各项科研成果,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使用进行审核;

(四)指导出版我馆学术论文集;

(五)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馆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业务讲座、学术研讨会。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共7名,馆领导及具有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在编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可外聘专家为委员,名额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经馆务会研究产生;秘书长1名,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研究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会议。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陈列展览研究部,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致力于南宁市博物馆的业务和学术建设,指导有关科研工作,并积极提出促进博物馆学术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深入开展科研、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南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6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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